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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定坤盗窃案)_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5508号 

被告人徐定坤,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1990年6月3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5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6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1年11月12日因扰乱秩序被南昌市公安局南钢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2011年12月13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齐城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9月7日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7日因盗窃被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4月28日因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八百元,201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定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徐定坤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附近的“**”制衣厂总经理办公室,窃得被害人胡某某硬中华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410元)。

2020年6月3日6时许,被告人徐定坤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制衣有限公司五楼总经理办公室,窃得被害人陶某某软中华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600元)、细支国味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440元)。

2020年6月7日7时许,被告人徐定坤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制衣有限公司五楼总经理办公室,窃得被害人陶某某细支国味香烟2包(价值人民币共计90元)。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徐定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等材料;

2被害人胡某某、陶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定坤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定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定坤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三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15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龚三根

检察官助理:邹莹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定坤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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