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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宝成、李凡民等抢劫、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徐宝成男,196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行政村**村。被告人徐宝成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徐宝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凡民,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54********,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行政村**村。被告人李凡民因犯盗窃罪,于1979年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凡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63********,汉族,不识字,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关**镇**行政村**村。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宝成、李凡民、王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于2019年3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9月至2018 年10 月,被告人徐宝成伙同李凡民多次在砀山县境内盗窃电动三轮车、电冰箱、空调、电视、手机等物品,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是徐宝成盗窃的物品,多次向徐宝成购买。具体事实如下:

1.2018 年1 月31 日凌晨,被告人徐宝成、李凡民到砀山县**镇**村郑某甲家盗窃全新TCL牌液晶电视机一台、39 瓶古井酒、一辆宗申电动三轮、两床新棉被。二人盗窃的过程中在二楼睡觉的被害人郑某甲被惊醒,被害人起床后叫了一声,被告人去厨房拿了把菜刀威胁其不要出声。后徐宝成、李凡民二人将盗窃来的物品拉走平分。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电视机、白酒价值人民币5158 元。

2.2017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徐宝成、李凡民到砀山县**镇**村李某甲家,盗窃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4185 元。

3.2017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徐宝成到砀山县**镇**村陈某甲家中,盗窃黄色金彭电动三轮车一辆,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369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徐宝成盗窃来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

4.2018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徐宝成、李凡民到砀山县**镇**庄黄某某的诊所内,盗窃人民币460 元,后二人平分,并且损毁监控设备显示屏一台。

5.2018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徐宝成、李凡民到砀山县**镇**村郑某乙家中,盗窃羊腿6 斤、猪肉5 斤,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30元。

6.2018年阴历正月份,被告人徐宝成到砀山县**镇**村李某乙家中,盗窃康佳牌冰箱一台,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冰箱价值人民币1552 元。

7.2018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徐宝成到砀山县**镇**村刘某甲家中,盗窃黄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徐宝成盗窃来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后又转卖给其亲戚。

8.2018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宝成、李凡民到砀山县**镇**村一户人家院内,欲实施盗窃时被户主发现,后二人翻墙逃跑,李凡民双腿摔骨折。

9.2018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徐宝成到砀山县**镇**村刘某乙家中,盗窃银白色宗申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10.2018年4月份,被告徐宝成到砀山县**镇**村陈某乙家中,盗窃豆油70斤、豆饼800斤、种子酒礼盒装12瓶、种子酒柔和24 瓶、迎驾金星4瓶、人头马牌洋酒一瓶、五粮液4瓶。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豆油价值420元、豆饼价值880元、种子酒礼盒装价值900元、种子酒柔和价值1320元、迎驾金星价值320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徐宝成盗窃来的豆饼及豆油,以200 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

11.2018年4月份,被告人徐宝成到砀山县**镇**村陈某丙家中,盗窃豆饼800斤,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880 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徐宝成盗窃来的豆饼,以200 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

12.2018年5月份,被告人徐宝成到砀山县**镇**村席某某家,盗窃空调一台、电饼档一个、铂金戒指一个、白色ipad一部、折叠电视机一部、木质联邦椅三个。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空调价值1602 元。

13.2018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徐宝成到砀山县**镇**村陈某丁家中,盗窃OPPOR9S 手机一部、现金5000 元。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41元。

14.2018年7.8月份,被告人徐宝成到砀山县汽博城盗窃VIVO X7 PULS 手机一部,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62元。

15.2018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徐宝成、李凡民到砀山县**镇**村邵某某家中,盗窃白色爱玛两轮电动车一辆、VIVO X6D 手机一部、充电器一个、香油一瓶、现金11000 元。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349 元。

16.2018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徐宝成到砀山县**镇**村华某某家中,盗窃2012年组装的台式电脑一套、音响一部、全新美的挂壁空调一台、全新双煤气灶一台、全新音箱一个、珍珠项链一条,银项链一条等物品。经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音响、空调、煤气灶价值人民币2360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徐宝成盗窃来的空调和煤气灶而购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甲、刘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宝成、李凡民、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砀山县物价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

6.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宝成、李凡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徐宝成涉嫌39230余元,被告人李凡民涉嫌17224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宝成、李凡民在实施盗窃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宝成、李凡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宝成、李凡民在实施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丽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宝成、李凡民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镇**0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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