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徐宝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住射阳县**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14年8月1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3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分别于2006年9月21日、2010年9月6日被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2年10月12日、2004年8月29日、2010年1月19日、2011年11月28日、2015年9月29日、2016年3月3日、2016年8月29日、2017年2月27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12月3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9年5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宝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徐宝成至江苏省射阳县**镇、盐城市亭湖区**镇等地,以溜门入室的方式盗窃作案2起,共计窃得人民币16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徐宝成至江苏省射阳县**镇**村**号曹某某家,窃得被害人曹某某放在一楼客厅沙发上皮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
2.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徐宝成至盐城市亭湖区**镇**港**路**号吕某某家,窃得被害人吕某某放在东房间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宝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宝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宝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芹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宝成现被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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