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徐宝根,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街道**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7月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9年5月18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乐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宝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徐宝根两次窜至乐平市**路**号楼下,以撬开车座剪线的方式,盗取被害人马某某电动车电瓶共10只。
2、2019年10月29日凌晨,被告人徐宝根窜至乐平市临江**路**号**栋**栋**单元楼下,分别盗取被害人王某甲、汪某某、李某某电动车电瓶共14只。
3、2019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徐宝根窜至乐平市临江**路**号**栋**单元楼下,分别盗取被害人孙某乙、华某某电动车电瓶共10只。
4、2019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徐宝根窜至乐平市临江**路**号**栋**室楼下,盗取被害人徐某甲电动车电瓶5只。
5、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害人徐宝根窜至乐平市珠海**路**号楼**单元**号楼**单元楼下,分别盗取被害人王某乙、黄某某电动车电瓶共9只。
6、2019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徐宝根窜至乐平市珠海**路**号楼**单元楼下,盗取被害人徐某乙三轮电动车电瓶6只。
7、2019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徐宝根分别窜至乐平市珠海**路**号楼**单元楼下、乐平市**路**宾馆后面巷子里、乐平市**巷**号门口,盗取被害人陈某某、袁某某、詹某某电动车电瓶共13只。
2019年11月11日,乐平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乐平市**路巡逻时抓获被告人徐宝根,并当场缴获电瓶20只。被告人徐宝根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刘某某、周某某、蒋某某、孙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王某甲、汪某某、李某某、华某某、徐某甲、王某乙、黄某某、徐某乙、陈某某、袁某某、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宝根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宝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宝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艳芳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宝根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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