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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家兵盗窃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徐家兵,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20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家兵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中旬,被告人徐家兵在重庆市大足区城区三次盗窃四辆二轮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99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徐家兵至重庆市大足区东关转盘建设银行旁边一宠物店门市外停车位处,通过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隆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33元。

2.2020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徐家兵至重庆市大足区恒峰酒店楼下的电瓶车停车位处,通过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倍特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33元。后徐家兵又至重庆市大足区华帝印象小区大门外,通过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安尔达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3.2020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徐家兵至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旁“卤校长”火锅店外电瓶车停车位处,通过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小刀牌二轮电瓶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933元。

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徐家兵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隆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家兵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家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家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家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徐家兵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丽英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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