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34号
被告人徐家和(绰号“鹅头”),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6日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1年3月31日假释,2012年12月15日假释期满;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6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家和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6月20日期间,被告人徐家和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三轮摩托车加装油桶、加油枪、加油管等设备,向他人购买汽油后,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潭村河洲队祠堂边一平房内非法销售,共计6964升左右,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36822.5元左右,获利人民币13929元左右。
2020年6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徐家和在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潭村河洲队祠堂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缴获三轮车1辆、汽油400升以及油表、油枪、油泵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微信交易记录、证人徐某甲、徐某乙等四人的证言、被告人徐家和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家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家和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家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徐家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永仙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徐家和现羁押在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扣押的三轮摩托车一辆、汽油400升、油表一个、油枪一个、油泵一台、汽油桶一个,蓄电池三块、人民币61元、苹果手机一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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