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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小东抢劫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徐小东,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身份证号码51090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小东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小东于2019年11月11日6时许,驾驶电瓶车到我区**镇**市场附近,后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步行至我区**镇**村**巷**号三楼,当发现三楼左侧被害人杨某某居住的出租屋没有锁门后,被告人徐小东随即入内,并采取使用水果刀进行暴力威胁的方式,抢劫得被害人杨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00元。当日8时许,被告人徐小东通过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民警在我区**镇**市场将其抓获,并缴回赃物归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徐小东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

5、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东入户抢劫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小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徒杰武

书记员:陈 小 贝

2020年3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随送;

3、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扣押的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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