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徐小平,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江西省丰城市**乡**村**号。2018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小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徐小平携带剪刀、起子等工具到达进贤县温圳镇农贸市场伺机盗窃电动车。9时许,徐小平看见被害人付某某将一辆红色绿风电动车停放在农贸市场门口且未上锁,待付某某走后,徐小平遂将该车推至二十米左右远的一棵树旁,正欲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搭线将车盗走时就被进贤县公安局温圳派出所便衣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进贤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付某某的报案笔录;
3被告人徐小平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及作案工具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小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小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文清
检察官助理:付辉辉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小平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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