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三部刑诉〔2019〕1221号
被告人徐小弟,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1196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小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徐小弟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投资生意、工作升迁需要疏通关系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范某某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后用于赌博及个人开销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徐小弟于上述时间以投资、疏通关系等理由骗取其钱款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转账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截屏等予以印证。
2、证人李某某、徐某某、朱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小弟在上述时间内无经济收入来源、嗜好赌博及欠债的事实。其中,证人李某某另证实被告人徐小弟有阅读、书写能力。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小弟拖欠其房租,以及借其银行卡收款取款的事实。
4、公安机关调取的出入境记录证实,被告人徐小弟从2012年至2019年长期频繁出境至澳门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徐小弟到案的过程。
6、户籍材料、婚姻登记材料证实,被告人徐小弟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等。
7、被告人徐小弟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到案后第一份笔录对上述骗取被害人范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后辩解称其与被害人范某某商量后,共同决定将钱款用于投资澳门赌场洗码生意及赌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娟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小弟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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