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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小强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104号

被告人徐小强,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小区**栋**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1998年5月1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8月31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0月13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6日,本院对其作出监视居住决定。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小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在侦查王某某(另案处理)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过程中,从被告人徐小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号**小区**栋**户的住处,查获净重6.3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4.9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5.59克的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16.88克。经查实,上述房间系被告人徐小强居住,且毒品系徐小强所有,后民警通过电话传讯徐小强,徐小强于2020年6月16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病历材料、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房产登记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小强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封存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小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16.8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小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小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毒品罪行;在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判处徐小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汪鑫伟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徐小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73628****;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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