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公诉刑诉〔2019〕965号
被告人徐小祺(曾用名徐祝祺),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41991********,汉族,高中文化,**少儿舞蹈培训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栋**号,暂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海**号楼**室。曾因吸毒于2019年5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荷叶地派出所处以罚款处罚。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32001********,汉族,初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花园**幢,暂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街**楼**栋**单元**室。曾因吸毒于2019年7月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筼筜派出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处罚。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小祺、李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小祺自2019年以来,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海**号楼**室住处种植大麻用于吸食和贩卖。现能够查明其共向被告人李某甲贩卖自种大麻叶五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徐小祺于2019年2月26日左右,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匡河路公园的湖边以每克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总价值人民币600元的大麻叶;
2.被告人徐小祺于2019年3月3日左右,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匡河路公园的湖边以每克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总价值人民币840元的大麻叶;
3.被告人徐小祺于2019年4月17日左右,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匡河路公园的湖边以每克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总价值人民币600元的大麻叶;
4.被告人徐小祺于2019年5月3日左右,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匡河路公园的湖边以每克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总价值人民币600元的大麻叶;
5.被告人徐小祺于2019年5月18日左右,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匡河路公园的湖边以每克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总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大麻叶。
2019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微信联系李某乙(另案处理),以每克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大麻叶5克。同年5月21日,被告人李某甲向李某乙邮寄一包裹至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432号楼下快递柜。同年5月23日,民警至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432号楼下快递柜提取到被告人李某甲邮寄的包裹,经民警现场拆封,从包裹中提取到包装在一蓝色槟榔零食袋中的枯叶状大麻疑似物。经鉴定,该大麻疑似物净重4.91克,从中检出四氢大麻酚酸成分。
2019年5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动力网咖被抓获,并被缴获作案工具苹果8手机一部。同日,民警在其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街**楼**栋**单元**室的暂住处搜查到一小袋枯叶状大麻疑似物。经鉴定,该大麻疑似物净重1.52克,从中检出四氢大麻酚酸成分。同年5月27日,被告人徐小祺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海**号楼**室被抓获,并被缴获作案工具苹果Xs Max手机一部,同时被查获一瓶花蕊状大麻疑似物、一瓶枯叶状大麻疑似物,一盆枯叶状大麻疑似物和一箱枯叶状大麻疑似物。经鉴定,上述大麻疑似物共净重373.88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酸成分。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包裹、手机、大麻叶等物证;
2.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快递短信截图照片、毒品缴交收据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徐小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搜查、辨认、提取、称量等笔录;
8.毒品提取、扣押、称量过程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手机数据等电子数据;
9.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的诉讼文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小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祺多次贩卖毒品大麻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贩卖毒品大麻叶6.43克,运输大麻叶4.9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小祺、李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处被告人徐小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雅峰
代理检察员: 林 璐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徐小祺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4901****,保证人朱某某,联系电话:18059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扣押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制度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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