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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小红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徐小红,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9********,汉族,文盲,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乡**村**号,现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康乐村某出租屋。2014年12月8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小红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小红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所销售的保健食品被人食用后可能对人体有害仍然予以销售,并于2018年4月租赁了广州市海珠区泰沙路163号自编3A档位作为经营场所。

2019年11月6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将被告人徐小红抓获归案,当场查获并扣押“虎虎生威”黄色胶囊1盒共12粒、“金伟哥”黄色药片3盒共30片、“持久猛男”黄色药片2盒共20片、“金枪不倒”黄色药片1盒共10片、“植物伟哥”黄色胶囊2盒共20粒、“黑蚁王”绿色药片1盒共10片、“美国玛卡”黄色药片4瓶共35片、“德国黑金刚”黑色药片1瓶共10片、“硬到底”橙白色胶囊1瓶共8粒及华为手机1部。

经检测,上述性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假冒性保健食品等物证;

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租房合同等书证;

3、被告人徐小红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红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添加有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徐小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小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小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倚华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小红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10张。

3、缴获的“虎虎生威”、“金伟哥”、“持久猛男”、“金枪不倒”、“植物伟哥”、“黑蚁王”、“美国玛卡”、“德国黑金刚”、“硬到底”等假冒性保健食品一批及华为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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