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徐小虎,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60424163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徐小虎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5月31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小虎于2020年3月1日21时许,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东海县黄顾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塔埠镇驻地红绿灯北侧路段,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而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徐小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徐小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小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徐小虎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989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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