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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小警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徐小警,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合浦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12月25日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15年1月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3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成瘾于2019年11月18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小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徐小警与温某某经电话联系后,来到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路边准备与温某某交易300元毒品海洛因时,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徐小警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五小包(共净重0.28克)、作案用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徐小警的供述和辩解;5.理化检验报告;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小警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和毒品犯罪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徐小警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小警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小华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小警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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