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徐小贞,女,1965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岳屏新村社区天马山南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小贞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月7日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20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徐小贞在衡阳市蒸湘区**路沁缘居茶楼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重约0.7克给贩毒人员刘某乙(另案处理),获毒资700元。
2、2020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徐小贞在衡阳市蒸湘区**路沁缘居茶楼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7克给吸毒人员罗某某,获毒资700元。
3、2020年8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徐小贞在衡阳市蒸湘区**路沁缘居茶楼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3克给贩毒人员刘某乙,获毒资300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7月至同年8月1日期间,被告人徐小贞在衡阳市蒸湘区**路沁缘居茶楼内,三次容留刘某乙、王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8月16日17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对衡阳市蒸湘区**路沁缘居茶楼清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徐小贞,以及相继来到该茶楼的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和全某某;并在茶楼的房间搜查出毒品甲基苯丙胺重7.31克(计量器已过有效期)、微型电子秤一个和吸毒工具。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小贞贩卖毒品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重约1.7克;获毒资1700元;容留他人吸毒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微型电子秤及吸毒工具;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现场照片、尿液提取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合同、现场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收缴收据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全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小贞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搜查、提取、称量、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小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贞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和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小贞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徐小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丰收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小贞现被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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