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小龙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5888号

被告人徐小龙,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自然村**号。2003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7月22日因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1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4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5月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2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0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小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徐小龙在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隧道口一公交站台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小半袋以人民币500元销售给谌某某。次日0时许,徐小龙又在同一地点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和甲基苯丙胺小半袋以人民币300元销售给谌某某。

2019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徐小龙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国安路“豪情网吧”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和甲基苯丙胺小半袋以人民币500元销售给杨某某。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徐小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56克和甲基苯丙胺1.4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谌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小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龙多次贩卖共计人民币1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2.0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珺

检察官助理:龙靓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小龙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