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5888号
被告人徐小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2003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7月22日因犯引诱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1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4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5月6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2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0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小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徐小龙在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隧道口一公交站台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粒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小半袋以人民币500元销售给谌某某。次日0时许,徐小龙又在同一地点将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和甲基苯丙胺小半袋以人民币300元销售给谌某某。
2019年12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徐小龙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国安路“豪情网吧”附近,将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和甲基苯丙胺小半袋以人民币500元销售给杨某某。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徐小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56克和甲基苯丙胺1.4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谌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小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小龙多次贩卖共计人民币1300元的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2.0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珺
检察官助理:龙靓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小龙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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