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徐少华,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村**号。被告人徐少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少华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徐少华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阜阳、太和、临泉,通过租车后抵押借款的方式实施诈骗,其中徐少华作案四起,价值共计477802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徐少华与徐某某预谋实施租车诈骗,徐少华联系罗某某垫付本金,并介绍办理假证的人以及抵押借款人。后徐某某等人到太和县宏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皖K90A66丰田牌轿车,并使用假证件,将骗取的轿车抵押给事先联系好的田某某获取2万元钱款,徐少华分得6000元。经鉴定,被骗取的轿车价值92277元。
二、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徐少华与徐某某再次预谋实施租车诈骗,通过上述方式,从太和县万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取一辆皖AQ8W96奥迪牌轿车,抵押给孙某某获取3.3万元钱款,徐少华分得3000元。经鉴定,被骗取的轿车价值84992元。
三、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徐少华与徐某某再次预谋租车诈骗,通过上述方式,从阜阳市博亿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取一辆皖K019A9起亚牌轿车,抵押给范某某获取5万元钱款,徐少华分得4700元。经鉴定,被骗取的轿车价值123587元。
四、2018年8月7日,被告人徐少华到临泉租吧借租赁公司,以租赁的方式骗取一辆浙E67N98传祺牌轿车,车主系吴某某。之后徐少华通过办理假身份证、假机动车登记证的方式,将骗取的轿车抵押给曹某某获取3.7万元钱款。经鉴定,被骗取的轿车价值1769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转账记录、租车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少华的供述和辩解;
5.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晨
2019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少华现羁押在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共4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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