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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少平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14〕225号

被告人徐少平,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忠县人,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忠县********号,现住重庆市忠县****号附****。2001年1月18日因犯转移赃物罪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3年3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13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24日因吸毒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4年7月3日因吸毒被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容留吸毒罪,于2014年7月8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少平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少平于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在忠县******号附****其家中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每次徐少平都参与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徐少平在其居住的忠县******号附****家中卧室内,容留喻某某和吕某某两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

2、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与第一次相隔不久,被告人徐少平在其居住的忠县******号附****家中卧室内,容留喻某某和吕某某两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

3、2014年7月1日晚上,被告人徐少平在其居住的忠县******号附****家中卧室内,容留袁某某、涂某某两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

4、2014年7月2日晚上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徐少平在其居住的忠县******号附****家中卧室内,容留袁某某、涂某某两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

2014年7月3日,被告人徐少平在忠县**镇****号附****中被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资料等书证;

2、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3、现场勘验笔录;

4、证人喻某某、袁某某、涂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徐少平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少平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少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吸毒罪,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少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忠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潘春燕

2014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少平住忠县******号附****;

2、侦查卷2册;

3、其他资料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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