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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少花诈骗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徐少花,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0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县**小区**栋**房(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少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徐少花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5日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少花,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5日、2020年5月29日、2020年8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分别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30日、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13日、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27日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29日、2020年7月1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少花以低价购买房屋、投资医院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谢某甲、姚某某、陈某甲、刘某甲、孙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27.76万元,已经退还被害人32.2万元,实际骗得195.5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少花以帮被害人罗某某便宜购买长沙市雨花区华银南苑.融城2期的两套房子为由,虚构已在长沙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南苑.**销售部)帮被害人罗某某交了40万(两套房子的购房保证金),骗取被害人罗某某共计20.6万元,已退还2万元,实际骗得18.6万元。

2、2018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徐少花以投资九龙医院以及购买雨花区汽车南站低价门面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甲共计人民币105.86万元,已退还27万元,实际骗得78.86万元(其中包括谢某某本人27.36万元、陈某乙13.5万元、谢明乙14.5万元、陈某甲23.5万元)。

3、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徐少花以低价购买长沙市雨花区**后面小区房子、**的房子和补差价等方式为由骗取被害人姚某某共计14.8万元,已退还3.2万元,实际骗得11.6万元。

4、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徐少花通过投资**医院皮肤科和购买汽车南站**的低价房子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共计人民币8万元。

5、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少花以便宜购买长沙市雨花区**2期的1套房子为由,以交购房款、维修基金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甲共计24.2万元。

6、2016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少花以便宜购**房子、汽车南站**房子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共计5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截图、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陈某丙、李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谢某甲、姚某某、陈某甲、刘某甲、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徐少花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少花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小红

2020年8月17日

附项:1、被告人徐少花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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