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单位徐州**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57********,单位地址:丰县**镇**村,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诉讼代表人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8********,联系电话:133********。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2********,汉族,高中文化,徐州**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丰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徐州**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丰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7日重新报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其实际经营的徐州**服饰有限公司与济宁**纺织品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支付一定开票费用,让济宁**纺织品有限公司为其徐州**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83500.3元,其中税款84782.11元用于徐州**服饰有限公司非法抵扣;
2.2015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其实际经营的徐州**服饰有限公司与徐州**服装有限公司、安徽**服装有限公司、枣庄市**服饰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收取一定开票费用,通过徐州**服饰有限公司向上述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份,价税合计449530元,其中税款65316.33元,均已被非法抵扣。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通过徐州**服饰有限公司向枣庄市**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15000元,其中税款16709.4元,均已被非法抵扣;
(2)2015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通过其实际经营的徐州**服饰有限公司向徐州**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20580元,其中税款32050.09元,均已被非法抵扣;
(3)2015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某采取上述手段,通过其实际经营的徐州**服饰有限公司向安徽**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113950元,其中税款16556.84元,均已被非法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徐州**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丽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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