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徐平,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住乐山市沙湾区**镇**街**号,2010年3月、2018年2月因吸食毒品分别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海林,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住乐山市沙湾区**镇**村**组**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5年1月9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因吸食毒品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沙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住乐山市市中区**段**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沙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平、曾海林涉嫌贩卖毒品罪、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移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3日转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平、曾海林贩卖毒品事实
1.2019年1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徐平在乐山市市中区**公寓贩卖100元海洛因给夏某某。当日,民警依法扣押夏某某处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包、手机一部。经称量净重0.09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2.2019年1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徐平在罗某某家中向胡某某贩卖70元海洛因。
3.2019年12月12时14时许,被告人徐平在罗某某家中向胡某某贩卖70元海洛因,徐平向胡某某一次性收取了140元现金,其中70元为12月11日购买冰毒毒资。
4.2019年1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徐平安排曾海林将100元冰毒从罗某某家中,带至乐山市市中区**菜市场交给唐某某,曾海林代徐平收取唐某某支付的100元现金毒资时,二人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日民警依法扣押曾海林处毒资100元,扣押唐某某处疑似毒品一小包、手机一部。经称量净重0.14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12月12日民警依法扣押徐平处疑似毒品二小包、电子称一个、手机一部。经称量净重0.54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罗某某容留吸毒罪事实
1.2019年12月11日18时许,胡某某在徐平处购买70元海洛因后,当场在罗某某家中将海洛因吸食。
2.2019年12月12日2时许,被告人徐平、被告人曾海林、胡某某、罗某某在罗某某家中吸食了徐平免费提供的海洛因。
3.2019年1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徐平、曾海林、胡某某、罗某某在罗某某家中吸食了胡某某向徐平购买的70元海洛因和徐平免费提供的海洛因。
4.2019年1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徐平、曾海林、胡某某、罗某某、康某某、刘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在罗某某家中吸食了罗某某免费提供的一包冰毒,徐平、曾海林、胡某某、罗某某还吸食了徐平免费提供的海洛因。
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平、曾海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中曾海林贩卖一次,徐平系多次贩卖,贩卖冰毒数量0.77克,情节严重;被告人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三被告人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被告人曾海林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育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平、曾海林现押于沙湾区看守所;罗某某现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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