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徐平华,男,居民身份证4304241990********,1990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南省衡东县**乡**村**组。2010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3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平华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徐平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8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平华,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9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徐平华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小区楼下**水果店,采用脚踹和用手摇的方式将玻璃大门门把手搞断,进入店内,将受害人陈某某放置在店内收银台上的收银机钱箱盗走,随后在**水果店外绿化带内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和路边的石头将收银机钱箱砸坏,盗得钱箱内现金人民币1416.5元,并挥霍300元。2018年9月3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徐平华抓获,扣押其所盗剩余现金1116.5元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管制刀具认定书、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徐平华的供述和辩解;5、盗窃现场视频及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平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平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平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徐平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平华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湘红
2019年2月14日
附项:
1、被告人徐平华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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