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平寻衅滋事案)_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徐平(又名平),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屠夫,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居委会**组,家住四川省大竹县******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6被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平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徐平以本村支部书记余某某处事不公为由,携带杀猪刀到大竹县**镇**村**组余某某家,踢开余某某家大门,并扬言要砍死余某某。因余某某及家人躲在家中屋顶未被发现,被告人徐平遂离开。

2019年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徐平与吴某甲(又名李某甲,外号“哈儿”)、谢某某、吴某乙、李某乙等五人在**镇**村卫生室喝酒,后吴某甲、谢某某、吴某乙平三人先行离开卫生室,在雨坛村“沙大秋”地段,因所开车出现问题,三人便停下修车。被告人徐平开车路过时看见吴冬兵等人,被告人徐平以之前喝酒时吴某甲不该找他要钱为由,下车后用拳头击打吴某甲面部一拳,并拿出腰间的杀猪刀持刀威胁叫吴某甲跪下,在吴某甲跪下后,被告人徐平又踢了吴某甲一脚,谢某某上来劝阻,被告人徐平又威胁谢某某,后被谢某某、吴某乙等人拉开。2019年1月13日,大竹县**中心卫生院对吴某甲诊断为鼻软组织损伤、唇软组织损伤。

2019年9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徐平酒后驾驶车牌为川S4M146长安汽车在大竹县**镇**村**组超被害人黄某某所开货车时,将自己长安汽车右侧反光镜擦挂,被告人徐平与黄某某发生口头争执,打听到黄某某是民主村道路硬化工程的货车司机后,被告人徐平先行赶到民主村工地施工处停下。黄某某到工地时,被告人徐平与黄某某发生推攘后击打黄某某面部一拳,黄某某还了徐平一拳,被告人徐平遂给徐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徐某某接听电话之后骑摩托车载涂某某、吴某丙(均另案处理)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徐某某与涂某某、吴某丙等人对黄某某拳打脚踢,将黄某某踢到路边斜坡下,涂某某捡石头、搬路板砸黄某某,其中一块石头砸到黄某某的头部致出血。被告人徐平、涂某某等人叫黄某某滚上来跪到,黄某某从斜坡爬上来后跪在徐平面前,被告人徐平拿出手机欲对黄某某拍照,并一脚踢在黄某某胸口。之后黄某某的同事肖某某等人赶到并报警,被告人徐平等人见有人报警,由徐某某骑摩托车载被告人徐平和涂某某、吴某丙逃离现场。2019年10月21日,大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黄某某右侧眉尖处所受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川S4M146长安车在石子小学附近遇到警车,为躲避追击在石子场镇绕圈,后在逃跑时将车开翻到路坎下的地里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乙、吴某丙、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余某丙、谢某某、吴某乙、肖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徐平的供述及辩解,同案人员徐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平逞强耍横、借故生非,持刀威胁、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平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如雪、罗丹丹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诉讼卷宗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