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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平雄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徐平雄,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村委**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至2020年11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平雄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徐平雄聘请工人在宾川县宾居镇龙口村委**村安装渡槽,在卸水管的过程中因挪车问题与文某某发生冲突,后被告人徐平雄对文某某实施殴打致其鼻梁骨受伤。经鉴定,文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徐平雄因琐事与刘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徐平雄到宾川县**镇龙泉村委会甸心村找到刘某某,对刘某某进行辱骂并用拳头殴打刘某某的头部。

2014年至2015年间的一天,被告人徐平雄到宾川县**镇杨官村委会办事,因村干部高某某未能及时为其办理相关事项,徐平雄便在村委会办公室内用拳头殴打其头部、脸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平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平雄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梅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平雄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4册,检察卷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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