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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广瑞盗窃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徐广瑞,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5199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林场**组,现住河北省任丘市**道**烧烤店。2012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广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徐广瑞使用事先准备的断线钳子,以断线钳子剪断护栏的方式,进入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楼**门**室被害人陈某某的家中,盗窃一部黑色直板老年手机、一个银色吊坠和两个银色戒指,后因销赃未果全部抛弃。被告人徐广瑞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广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广瑞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入户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广瑞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广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广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广瑞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萌

检察官助理:张逸雪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广瑞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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