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徐庆,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徐庆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月9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庆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8时许,被告人徐庆到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王集居委会十一组,翻墙进入被害人孙某甲家,盗窃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二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76元。
2020年5月一天上午,被告人徐庆到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田洼村十一组,翻墙进入被害人汤某某家,盗窃人民币1200元和一个钱包。
另查明,被告人徐庆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扣押的现金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出具的到案经过、前科情况等书证;
3.被害人孙某甲、汤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胡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徐庆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查等笔录;
7.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依法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至20000元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琴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庆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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