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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康诈骗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徐康,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5********,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原大冶市**村委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所在地大冶市**镇**村**号,住大冶市**镇**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局执行。

辩护人湖北省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桢、叶宇昆。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康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16日、自2019年1月30日至3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月16日至1月30日、自2019年4月2日至4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徐康利用身为大冶市**村**党员干部的身份,虚构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投资额、黄石市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标的、投标时间、保证金金额、活动金费等事由,多次向陆某某王某某陈某甲等11名被害人骗取人民币共计403.16万余元,并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网络赌博等违法活动,挥霍一空。2018年2月份,徐康潜逃海南省、越南等地,所骗资金均未偿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徐康以合伙投资黄石市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丙8万元前期活动经费。同年7月13,徐康又以康复中心项目土石方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徐某丙30万元现金。2018年2月3日、6日,徐康又以康复中心主体工程需交保证金为由,骗取徐某丙15万元、12万元。所骗65万元,部分用于归还所欠债务,部分在网络赌博中挥霍。

2.2017年3月8日,被告人徐康以合伙投资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某30万元,后归还20万元。2018年1月7日,徐康又以投资黄石市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骗取陆某某30万元;同年2月11日,徐康又谎称购买黄石市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的中标权并转让获利,骗取陆某某7万元。所骗47万元,绝大部分在网络赌博中挥霍。

3.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徐康以在徐某乙投资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丁27.3万元。同年9月26日,徐康又谎称工程已中标需要启动资金、允诺给徐某丁部分工程投资,并将中标其他工程的材料照片发给徐某丁,骗取徐某丁13.16万元。所骗40.46万元,绝大部分在网络赌博中挥霍。

4.2017年9月6日,被告人徐康以投资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4.1万元。同年10月1日、2日,又骗取王某某25万元。2018年1月4日、5日,徐康又谎称投资工程需要保证金、以其他工程材料照片发给王某某,骗取其30万。所骗69.1万元,绝大部分在网络赌博中挥霍。

5.2017年9月8日,被告人徐康以投资黄石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主体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戊17.6万元。所骗17.6万元,绝大部分在网络赌博中挥霍。

6.2017年11月份,被告人徐康以投资黄石市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乙4万元现金。所骗4万元,绝大部分在网络赌博中挥霍。

7.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徐康以黄石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主体工程需要交纳100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丙30万元。2018年1月25日,徐康又以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取陈某丙10万元。所骗40万元,绝大部分在网络赌博中挥霍。

8.2018年1月5日,被告人徐康以黄石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主体工程需要交纳120万元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甲50万元。所骗50万元,除已支付1万元利息外,绝大部分在网络赌博中挥霍。

9.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徐康以黄石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主体工程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丁27.3万元。同年2月21日,又以该工程需要纳税开票为由,骗取陈某丁10万元。所骗37.3万元,部分用于归还所欠债务,部分在网络赌博中挥霍。

10.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徐康以黄石市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需要交纳120万元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邱某某30万元。所骗30万元,绝大部分在网络赌博中挥霍。

11.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徐康徐某乙工程项目需要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陈丹30万元。所骗30万元,绝大部分在网络赌博中挥霍。

经查,2018年1月15日,黄石市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的土石方工程部分进行招标,1月24日开标,无需交纳投标保证金,1月30日完成招标工作,中标单位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3月21日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招标,5月24日正式开标,投标保证金为10万元。

2018年2月份,被告人徐康潜逃海南省、越南等地区,同年7月10日在海南省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银行转让凭证、借条、任免通知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丙陆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5.被告人徐康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403.1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拒不交代资金去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高军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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