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徐延中,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8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延中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孙某甲因脚被扭伤,到被告人徐延中家找其医治,徐延中便用白酒吞服“一支蒿”的方法让孙某甲服用,孙某甲回到家中出现呕吐、手麻等症状后死于家中,经提取孙某甲的胃组织、肝组织、心血及一支蒿鉴定,均检出乌头碱成分,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孙某甲符合乌头碱中毒死亡。案发后,已积极赔偿死者家属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延中的供述;2.证人孙某乙、孙某丙等人的证言;3.相关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延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延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延中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赔偿部分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延中有期徒刑八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延中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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