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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廷来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徐廷来,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开发区****号,现住址连云港市连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徐廷来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15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徐廷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廷来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0时许,被告人徐廷来驾驶苏G3****号小型轿车沿连云港市连云区云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云山街道办事处门前路段处向左变向越过黄色双实线进入对向机动车道时与沿云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吴某甲(男,殁年23岁)醉酒后驾驶苏N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吴某甲当场死亡,两车损坏。案发后被告人徐廷来驾车逃逸。

2019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徐廷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连云大队认定,被告人徐廷来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李某某、雷某某、袁某某、王某某、顾某某、吴某乙、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廷来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廷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廷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廷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廷来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兵辉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廷来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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