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929号
被告人徐建国,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徐志庆,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如峰,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2016年7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汪素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镇**村**号。1995年3月10日因犯流氓罪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建国、孙如峰、孙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徐建国、孙如峰、孙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初至同月16日,**高速公路柯桥区段工程建设施工(以下简称**高速)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被告人孙如峰以车辆底盘被磕到而故意将自己车辆停放在施工车辆必经之路,以此要挟施工方赔偿未果,遂与被告人孙某甲等人商量一起拦路。被告人徐建国获悉后,向被告人孙如峰、孙某甲表示拦路要大,被告人孙如峰、孙某甲于是结伙他人,以施工影响他们生活为由,租用车辆和雇佣孙某戊等老年村民多次在施工车辆必经之处进行拦堵,严重影响施工。**高速项目部迫于无奈,委托工程建设方谢某某、祝某某等人与被告人徐建国协商,被告人徐建国借机向高速方索要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孙如峰、孙某甲在被告人徐建国示意由其负责处理后才停止了拦堵。
2017年10月19日及同年年底祝某某代表施工方先后给了被告人徐建国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除支付部分村民赔偿款约2万元、被告人孙如峰、孙某甲各得款5万元外,余款均为被告人徐建国所得。此外,被告人孙某甲还承建**高速在**镇**村的水沟工程项目。
案发后,被告人孙如峰、孙某甲向本院退缴人民币各5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如峰、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现场照片、现场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借条、取款凭条、报告、取款凭证、调取证据清单及银行明细、报警登记复印件、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缴款单;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孙某乙、阳某某、施某某、祝某某、谢某某、尉某甲、徐某甲、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徐某乙、徐某丙、陆某某、徐某丁、陈岳根、徐某戊、孙某己、姜某某、郭某某、尉某乙、尉某丙、徐某己、徐某庚、徐某辛、尉某丁、章某某证言;
3、被告人徐建国、孙如峰、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原始证据使用记录,搜查笔录,清点笔录,被告人孙某甲及证人孙某戊、徐某乙、祝某某、郭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国、孙如峰、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拦堵手段相威胁,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建国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主犯;被告人孙如峰、孙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被告人孙如峰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一鸣
检察官助理:王鑫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1、被告人徐建国、孙如峰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306551****;
2、移送公安侦查卷柒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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