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徐建国,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003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案发时系通化市**局副局长、调研员、党组成员,住通化市东昌区**小区二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通化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于2019年3月19日被本院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因涉嫌犯有受贿罪,于2019年4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建国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建国于2003年至2018年任通化市**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副局长期间,利用其主管教育市场管理、教育基建维修、教育技术装备采购、教育财务审计和财会核算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4.83万元,日元100万元(折合人民币5.44万元),合计人民币130.27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徐建国于2011年至2015年任通化市**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主管教育基建维修、财会核算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取得、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吉林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通化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先后18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艾某某行贿款人民币24万元;又于2014年3月份,通过以汽车置换的手段收受艾某某行贿款人民币12.33万元;再于2016年年末,徐建国将其以人民币50万元价格抵顶而来的位于通化县御景湾小区住宅一套,后以人民币70万元价格出售给艾某某,收受行贿款20万元。经评估,上述房产价值人民币45.93万元;
2.被告人徐建国于2010年至2014年任通化市**副局长期间,利用其主管教育技术装备、教育财会核算等职务便利,在长春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承揽通化市某甲中学、某乙中学数字校园建设采购等项目过程中,为该公司经理叶某某提供技术参数等信息,且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9次非法收受叶某某行贿款人民币共计30万元;
3.被告人徐建国于2004年至2015年任通化市**局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副局长期间,利用其管理教育市场的职务便利,在校服采购、质量监管等方面为吉林市某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迟某某提供帮助,并先后12次非法收受迟某某贿赂款人民币共计12万元;
4.被告人徐建国于2011年至2017年任通化市**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主管教育基建维修、教育财会核算等职务便利,在通化某某学院分院综合楼建设等项目中,在工程质量监管、工程款拨付上为丛某某提供帮助,并先后6次非法收受丛某某行贿款人民币共计11万元;
5.被告人徐建国于2011年至2013年任通化市**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主管教育基建维修等职务便利,在通化市实验中学操场硬化等工程项目中,在工程项目取得、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通化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葛某某提供帮助,并先后3次非法收受葛某某行贿款人民币共计8万元;
6.被告人徐建国于2014年至2018年任通化市**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主管教育基建维修等职务便利,帮助梅河口市某某电采暖有限公司经理赵某某承揽通化某某分院综合楼的电供暖等工程,并先后6次非法收受赵某某行贿款人民币5.5万元、日元100万元(折合5.44万元),共计10.94万元;
7.被告人徐建国于2010年至2012年任通化市**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其主管教育基建维修、教育财会核算等职务便利,在通化市某某中心实训楼改造等工程项目中,在工程质量监管及工程款拨付上为通化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副经理于某某提供帮助,并先后2次非法收受于某某行贿款人民币2万元。
通化市监察委员会已于2019年3月6日、2019年3月7日将涉案赃款130.27万元扣押。
徐建国到案后检举揭发通化市某局基建办原主任梁某某涉嫌受贿犯罪,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扣押决定书和施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艾某某、叶某某和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建国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国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认定立功,对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于雷
附:
1.被告人徐建国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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