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1496号
被告人徐建宏,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建宏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被告人徐建宏通过交友网站与被害人黄某某相识,徐建宏向黄某某出示伪造的房产证等物品以获取其信任,并与黄某某开始交往。2014年9月至2016年底,徐建宏以伪造房产证、工程合同、旅游合同、公司晋升、进修文件等各种方式骗取黄某某信任,虚构自己承揽了旧城改造项目、公司职务晋级、进修学习、出国旅游担保费等事实,诈骗黄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等地以支付宝转账、现金等方式向其转账、交付钱款共计597006元,徐建宏将诈骗所得主要用于偿还债务、日常消费、ATM取现等。2016年底,黄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徐建宏讨要钱款,徐建宏一直未归还。2017年2月,徐建宏离开重庆,停用手机号码和微信,黄某某无法主动联系徐建宏;2017年4月,徐建宏使用新微信号与黄某某联系,但对黄某某的还款要求不予理睬;2018年5月,徐建宏将黄某某拉黑并失联。
被告人徐建宏辩称其将大部分钱款均以现金方式交给一个民生银行名叫“杨某某”的人用于投资基金,但不能提供“杨某某”此人的联系方式、住所等相关信息,后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出具情况说明,该行在重庆并无一个叫“杨某某”的员工。经查询,徐建宏名下并无存款,也无房产等有价资产;且因未赔付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款13万余元,于2016年9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因拖欠建设银行信用卡欠款,于2017年5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2019年3月24日22时许,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公安分局新店派出所民警在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莲塘村莲塘470号将被告人徐建宏抓获。随后,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陶家派出所民警赶赴福建省厦门市,于2019年4月5日16时许将徐建宏押解回渝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流水、民生银行回函、房产查询记录、限制消费令、旅游合同、旧城改造文件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建宏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59700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徐建宏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伟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建宏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补充材料散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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