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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建平、颜纯土贩卖毒品案)_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徐建平,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56********,汉族,中专文化,乡村医生,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纯土,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53********,汉族,初中文化,乡村医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住开化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建平、颜纯土涉嫌贩卖毒品罪,由衢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徐建平以其所在的开化县**镇**村卫生室名义从开化县**有限公司批量购进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60ml/瓶,每瓶含可待因0.12克)共1200瓶。徐建平明知该药品系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违规出售后可能流入毒品市场,为谋取利益将其中至少9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含可待因共108克)分多次贩卖给毛某某(已判刑),共获利13500元。

2. 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颜纯土以其所在的开化县**镇**村卫生室名义从开化县**有限公司批量购进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60ml/瓶,每瓶含可待因0.12克)共1100瓶。颜纯土明知该药品系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违规出售后可能流入毒品市场,为谋取利益将该11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含可待因共132克)分多次贩卖给毛某某(已判刑),共获利17600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徐建平、颜纯土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销货清单、开化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档案资料、医生营业执照、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毛某某、郑某某东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建平、颜纯土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建平、颜纯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平、颜纯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建平、颜纯土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徐建平、颜纯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茶花

 2020年4月14

附:

    1.被告人徐建平、颜纯土现在居住地候审。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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