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街**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川J*****现代牌小型轿车搭乘其妻子叶某某由中江县兴隆方向沿中金快速往成巴高速赵家收费站方向行驶,19时40分许,徐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成巴高速金堂收费站外路段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石某某相撞,造成石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徐某某驾车逃逸。
后在其家属劝说下,到金堂县公安局赵家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明和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卷,光盘一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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