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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建平抢劫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徐建平(化名王大辉,绰号小黑),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号,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号租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建平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5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4月11日至4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徐建平伙同马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经事先预谋,由黄某某在泉州市区湖心街与温陵路交汇路段,以按摩卖淫为由将被害人庄某某骗至事先租好的丰泽区东湖仁凤街129号出租房内,由马某某、李某某、徐建平采用持刀胁迫、捆绑、搜身等手段,劫走庄某某的诺基亚761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724.8元)、人民币6000多元(币种下同)及建设银行信用卡,威逼庄某某说出信用卡的密码后,马某某即持该信用卡到鲤城区东街366号中国工商银行ATM机领取5000元,并伙同黄某某持该信用卡分别窜到丰泽区丰泽广场新华都商场和鲤城区涂门街中闽百汇商场的首饰柜台,刷卡购买了价值40704.1元的金器。后,马某某将该信用卡送给“小代”(另案处理)消费。当晚,经“小代”招集,陈某某(已判决)伙同“小代”持该卡窜至丰泽商城新华都商城的首饰柜台,购买价值13546.1元的金器。事后,被告人徐建平分得赃款5300元。

案发后,被害人庄某某报警,公安机关于2005年7月11日对被告人徐建平刑拘上网追逃。被告人徐建平逃匿,并于2007年开始使用“王大辉”的名字生活,于2019年12月18日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中路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王大辉身份证;

2.书证: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建平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马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供述;

6.鉴定意见:泉州市丰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验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同案犯辨认被告人徐建平、作案地点,被告人徐建平辨认同案犯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为689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傅迪珊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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