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徐建,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住苏州市姑苏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徐建因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建涉嫌盗窃罪、放火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庄某某等人以及徐建辩护人徐正祥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30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徐建至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8号南大和园停车场(西)靠近南大仙林校区地铁站旁的停车处,使用停放在此的苏E5****面包车副驾驶座上的打火机,将该辆面包车点燃,造成该车辆全部焚毁。后火势蔓延,造成停放在苏E5****车辆旁的被害人张某某所有的苏A2****车辆被烧坏(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1000元),造成被害人耿某某所有的苏A8****车辆被烧坏(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2315元),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所有的苏A9****车辆被烧坏(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49000元),造成被害人庄某某所有的苏AE****车辆被烧坏(经鉴定,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071元)。
2018年8月8日,被告人徐建被抓获归案。经鉴定,徐建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庄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建的供述和辩解;
5. 南京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京市栖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故意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建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苏斌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徐建现羁押在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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