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建栋卖毒品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002号

被告人徐建栋,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2013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0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7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因患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因患病于2019年6月21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9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2014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0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四日;2017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行为,于2018年2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建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 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建栋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3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徐建栋在本市奉贤区**镇**村**号家中,以人民币1000的价格出售给购毒人员项某某0.92克毒品。经鉴定,查获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上述时间、地点向被告人徐建栋购买上述毒品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陶某某、曹某某、朱某某的证言、毒品照片等予以佐证。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称重笔录、发还清单证实,从项某某处扣押到涉案毒品白色晶体一包,经检验净重0.9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已被收缴,从徐建栋处扣押到人民币一千元,已经发还购毒人员项某某 。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徐建栋的到案过程。

4、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徐建栋的前科、劣迹情况。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建栋的身份信息情况。

6、被告人徐建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栋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建栋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建栋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本次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建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建栋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徐建栋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斌宏

2020年4月30日

附:

1. 被告人徐建栋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590214****)。

2. 侦查卷宗二册及补充材料十四份三十八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