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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建荣贪污罪、诈骗案)_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徐建荣,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3********,汉族,初中文化,原中共功山镇**党总支书记,寻甸县**人大代表(2020年4月29日寻甸县人大常委会许可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住**镇**村委**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贪污罪,2020年4月21日被寻甸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诈骗罪,2020年5月29日经寻甸县人大常委会许可,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同年6月3日经寻甸县人大常委会许可,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并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监察委调查终结、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建荣涉嫌贪污罪、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有权认罪认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徐建荣在协助功山镇政府实施“农村住房安全改造工程”过程中,利用审核上报功山镇三保村小组建房补助名单等材料的职务便利,以岳父敖某某(不符合享受建房补助政策人员)的名义套取农村住房安全改造工程补助资金5.1万元(2019年4月被相关部门责令退还)并占为己有。

2、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徐建荣在协助功山镇政府实施“农村住房安全改造工程”过程中,再次利用审核上报三保村建房补助名单等材料的职务便利,以长女徐某某(未建房且属不符合享受建房补助政策人员)的名义套取农村住房安全改造工程补助资金4万元(被监委留置后退还)并占为己有。

3、2018年间,徐建荣在协助功山镇政府兑付三保村委会三保村小组活动室建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利用审核上报兑款花名册的职务便利,在没有被征地的情况下,以长女徐某某名义虚报被征地面积532.5平方米,将国家财政资金人民币3.408万元(被监委留置后退还)套取后占为己有。

4、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徐建荣挂靠云南齐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三保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工程包括活动室、道路硬化、土建、厨房、厕所等。因当时李某某承建三保村人居改善工程中包含厕所,徐建荣便有了冒用李某某建盖的厕所应付验收骗取三保村美丽乡村项目厕所工程款的想法,徐建荣一直没有建盖三保村美丽乡村项目中的厕所,徐建荣让李某某将厕所建盖在三保村委会办公场所院墙内并增加两个蹲坑。徐建荣以李某某建盖的厕所骗取相关部门验收,骗得三保村美丽乡村项目工程款人民币76219.61元。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荣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多次套取国家农村住房安全改造工程补助资金、活动室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2.50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建荣冒用他人建盖的厕所骗取美丽乡村建设资金76219.6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建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数罪并罚情节。被告人徐建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建华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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