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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建非法制造弹药、非法持有枪支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徐建,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184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崇州市**镇**乡**号。被告人徐建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建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徐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制造弹药

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徐建在四川省崇州市**路**号出租屋内利用雕刻机、台钻等设备制造气枪铅弹模具,后在“****”内发布广告以人民币1200至1800每套的价格进行销售。被告人徐建在与买家联系价格后,冒名“李某甲”名义通过申通快递将气枪铅弹模具销售给买家李某乙、臧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笪某某、胡某某、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并使用童某某的农业银行卡收取货款,销售额人民币18万余元。至案发时,被告人徐建利用气枪铅弹模具制造气枪铅弹1441枚(其中变形806枚、完好并送检635枚),李某乙制造气枪铅弹42枚、臧某某制造气枪铅弹170余枚、王某甲制造气枪铅弹570余枚、王某乙制造气枪铅弹200余枚、笪某某制造气枪铅弹28枚、胡某某制造气枪铅弹186枚、宋某某制造气枪铅弹40余枚,共计1871余枚。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鉴定,上述气枪铅弹制造工艺精良,均可以正常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申通快递清单、童某某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建及同案人李某乙、臧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笪某某、胡某某、宋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鉴定意见书等。

二、非法持有枪支

2019年10月27日,新沂市公安局在搜查被告人徐建住所时依法查扣气枪三支(其中二支系自购,一支系帮助他人维修)。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鉴定,上述气枪均是以压缩气体作为击发动力的枪支,对人体具有致伤力。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徐建在四川省崇州市创新路申通快递金鸡营业部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建退缴赃款人民币495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气枪三支;

2、被告人徐建的供述;

3、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非法制造弹药、明知他人制造弹药而为其提供帮助;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建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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