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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开久贩卖毒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徐开久,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该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开久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徐开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到吴某某500元毒资,购买冰毒后在自己家中伙同吴某某用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

    2、2019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徐开久通过微信的微信转账方式收到吴某某800元毒资,购买冰毒后在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市中心血站公交站台处,将冰毒交给吴某某用于吸食。

    3、2019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徐开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到张某某500元毒资购买冰毒后,指定在遵义市洛江花园小区巷道内一灯杆处,将毒品交付张某某用于吸食。

    4、2019年11月13日1时许,被告人徐开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到周某某转账800元毒资购买毒品后,将毒品放置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迎红桥社区洛江花园外路口,指定周某某在该地点自行取得所购冰毒用于吸食。

    5、2019年11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徐开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到周某某转款800元毒资购买冰毒,由被告人徐开久送到播州区龙坑镇保利社区一街区人行道上,亲手将所购买冰毒交付周某某用于吸食。

    6、2019年1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徐开久通过微信的微信转账方式收到吴某某500元毒资购买冰毒,后指定在遵义市汇川区衡阳路一巷子路口将毒品交付吴某某吸食。

    7、2019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徐开久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到周某某转账1100元毒资,徐开久联系购买1000元冰毒后(另100元用做车费),在冰毒中分一部分回到自己家中吸食,剩余一小包冰毒再送到播州区龙坑镇保利社区一街区人行道上,亲手交给周某某用于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诉讼文书、抓获经过等书证;张某某、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徐开久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开久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开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龙江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徐开久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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