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735号
被告人徐开全,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6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号。1986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9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加刑三年零六个月;1998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开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下午15点30分许,被告人徐开全在绵竹市剑南镇中心广场东儿童游乐场,盗走被害人赖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后以1000元价格将盗窃所得手机卖给叶某某。后叶某某以23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出。2020年6月9日,绵竹市公安局民警在绵竹市新市镇综合市场将被告人徐开全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2日,绵竹市公安局将叶某某退还的赃款2300元发还被害人赖某某。经绵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40元(大写:贰仟零肆拾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书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开全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物价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8.视听资料:现场天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开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开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开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徐开全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开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开全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秦海燕
检察官助理 罗 晓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开全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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