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开峰、徐凯强盗窃案;徐小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徐开峰,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住泰安市岱岳区**小区** 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董自清,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凯强,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住泰安市岱岳区**小区**园**号楼**室。被告人徐凯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小明,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31977********,汉族,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鼓楼区**大街**号**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洋,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冠群,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开峰、徐凯强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徐小明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111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被告人徐开峰、徐凯强知道热电厂内的DCS 模件等物品比较值钱,遂想盗窃DCS 模件卖钱。2017年6、7 月份,被告人徐开峰、徐凯强通过网络查询,得知灌云县**镇有一家热电厂正在建设,就驾车到**灌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踩点。2017 年9 月下旬一天15 时许,被告人徐开峰、徐凯强驾车至**灌云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内,在该公司三楼配电间发现DCS 模件已经安装,但是没有通电,当晚23时许,徐开峰、徐凯强带着迷彩背囊、钳子、手电筒等作案工具,按照其之前踩点路线至该公司三楼配电间,将配电间“3 号炉”内的新华牌DCS 模件、控制器盗走。经鉴定,新华牌DO 模件,型号:xDO-84-21,被盗走20 块,出厂单价2850 元/块; 新华牌mA/V 模件,型号:xAI-81-24,被盗走34 块,出厂单价3210 元/块;新华牌Pt100模件,型号:xAI-81-25,被盗走22 块,出厂单价3610 元/块;新华牌PI 模件,型号:xPI-85-21,被盗走2 块,出厂单价1480元/块;新华牌AO 模件,型号:xAO-82-22,被盗走11 块,出厂单价5250 元/块;新华牌DI 模件,型号:xDI-83-22,被盗走18 块,出厂单价1480 元/块;新华牌以太网通讯模件,型号:xCC-net,被盗走38 块,出厂单价4920 元/块;新华牌XCC-DP 总线通讯模件,被盗走10 块,出厂单价9840 元/块;新华牌TC 模件,型号:xTM-830-27,被盗走11 块,出厂单价2950 元/块;新华牌SOE 模件,型号:xSOE-88-22,被盗走3块,出厂单价1480 元/块;新华牌SV 模件,被盗走1 块,出厂单价6330 元/块;新华牌SD 模件,被盗走3 块,出厂单价3950 元/块;新华牌LP 模件,被盗走9 块,出厂单价3940 元/块;新华牌控制器,型号:xCU-net,被盗走8 块,出厂单价16400 元/块;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84万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8 年9月份,被告人徐小明在明知被告人徐开峰、徐凯强处190个新华牌DCS 模件、控制器及其他物品是偷来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5 万元的价格收购该物品,后被告人徐小明将收购来的DCS模件、控制器的二维码及外壳条码磨损,将磨损后的部分新华牌DCS 模件、控制器及其他模件等物品卖给郑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郑州**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又将其中的部分模件卖给河北**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而案发。

另查明,被告人徐小明在侦查机关退还了97个模件及控制器,价值人民币43.155万元;徐小明在侦查机关退赃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孙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秦某某、佟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

4.被告人徐开峰、徐凯强、徐小明供述和辩解;

5.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灌价认字[2020]1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开峰、徐凯强、徐小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开峰、徐凯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小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开峰、徐凯强、徐小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开峰、徐凯强、徐小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长军

检察官助理:刘振东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开峰、徐凯强、徐小明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