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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开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徐开,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号。被告人徐开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月17日被江苏省武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8月9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有期徒刑十二年;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9年5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徐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开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月9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徐开骑摩托车至常州市武进区**街道**村委**号,推后门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用其家中菜刀撬柜门,窃得二楼柜子内价值人民币3824元的黄金手镯1只。案发后,被告人徐开已退赔人民币3000元。

2.2019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徐开骑电动车至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桥**号,在门口找木棍撬开防盗门、踢开木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窃得二楼房间床头柜内现金1200元。案发后,被告人徐开已退赔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开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开曾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榕娜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开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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