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徐彬军,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其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彬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徐彬军与购毒人员周某某约定在广西合浦县公馆镇浪坡村委会大村徐太一郎祖公厅一处烂房子内交易毒品海洛因。当日14时许,徐彬军在上述地点贩卖150元人民币的1小包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0.54克)给周某某,双方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徐彬军身上缴获毒资100元人民币、涉案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提取笔录、称量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等;2. 人员基本信息、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徐彬军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彬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贩卖毒品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徐彬军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谭娟梅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彬军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手机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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