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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德民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196号 

被告人徐德民,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组团**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街**巷**号附**号。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0年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北京市朝阳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德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徐德民在重庆市南岸区**镇**包子门市上班时,见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未拔下钥匙,趁无人注意时,将该车发动后盗走,骑行至南岸区东海长洲C区的马路边停放于此,并将摩托车上的外卖箱拆除丢弃。6月20日,被告人徐德民返回该处将所盗摩托车再次骑行至其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小区**组团**栋住处的负一楼车库内藏匿后准备销赃。

2020年6月24日,公安机关在南岸区东海长洲附近将被告人徐德民抓获归案,在其居住的**小区**组团车库查获了其所盗摩托车,并发还了被害人田某某。

经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徐德民所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徐德民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重庆市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德民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监控截图观看笔录》等笔录。

5.《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德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德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德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德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德民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德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莉莉

 检察官助理:谭建荣

                                     2020年7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徐德民现被监视居住(1363799****);

2. 案卷材料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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