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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德红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450号

被告人徐德红,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舒城县**镇**村**组**号。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5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德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德红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徐德红至本区华铁路398号附近路边,采取搭线启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上址的杰宝大王牌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28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徐德红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德红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5月11日21时许其将杰宝大王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本区华铁路398号附近路边,当日22时许发现涉案电动自行车被盗。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品照片证实,涉案电动自行车已从被告人徐德红处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628元。

4.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徐德红于2020年5月11日22时许驾驶涉案电动自行车,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至本区松卫北路五金建材市场停车处。

5.《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徐德红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徐德红的前科情况。

7.《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徐德红系被抓获到案。

8.被告人徐德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德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德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德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德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德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德红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李莉

检察官助理:张亚鑫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德红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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