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徐忠魁,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屯**号。被告人徐忠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害人胡某某,女,45岁(已死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忠魁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7时许, 被告人徐忠魁疲劳驾驶苏CT****号小型轿车沿徐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丰县华山大桥处时,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被害人胡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徐忠魁弃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徐忠魁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徐忠魁主动到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忠魁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丰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6.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忠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忠魁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忠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忠魁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芳
检察官助理:张玉传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忠魁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