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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怀林、李江树盗窃案)_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徐怀林,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住赤壁市**镇**村**组**号。2007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7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江树,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办事处******号。2013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怀林、李江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至6月24日期间,被告人徐怀林、李江树采取撬卷闸门的方式进入门店内窃取财物,先后在咸安区、赤壁市共盗窃作案6 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77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怀林、李江树伙同陈某某(在逃)三人窜至咸安区**镇**路**号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名烟名酒超市,在撬开超市卷闸门时,因超市报警器响起而盗窃未果。

2、2020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怀林、李江树伙同陈某某三人窜至**镇**路**号被害人曾某某经营的**粮油副食批发店,在撬开超市卷闸门后,因店铺内加装了玻璃门而盗窃未果。

3、2020年6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怀林、李江树伙同陈某某三人窜至**镇**路被害人胡某某经营的**供销超市,窃取 1000余元现金及几十条香烟。 

4、2020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怀林、李江树伙同陈某某三人窜至赤壁市**办事处**小区被害人但某某经营的**超市,窃取十几条香烟。当天,被告人李江树将两次窃取的香烟带回仙桃进行销赃,赃款三人进行平分,每人分得3300元。

5、2020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怀林、李江树窜至咸安区**路**号被害人万某某经营的**茶行,在撬开卷闸门后,因未找到香烟和现金而盗窃未果。

6、2020年6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怀林、李江树窜至咸安区**路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面馆,共窃取香烟77.9条,香烟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7877.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曾某某、胡某某、但某某、万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怀林、李江树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怀林、李江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怀林、李江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怀林、李江树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怀林、李江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迎春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怀林、李江树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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