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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思文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2381号 

    被告人徐思文,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思文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徐思文在京东商城以248元的价格购买“鑫穿越”CY399型射钉枪一支,并在拼多多商城先后购买无缝钢管两根。同年3月左右,被告人徐思文在其位于仪陇县********号的家中,用电焊机和电动手砂轮将其购买的射钉枪、一根无缝钢管改造成为“疑似枪支”。同年8月20日,仪陇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徐思文家中查获“疑似枪支”一支、气枪一支、射钉弹共计176颗、钢珠94颗、铁砂一瓶。经鉴定,被告人徐思文非法制造的枪支,其动力类型为火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思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思文非法制造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思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思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思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胜

检察官助理:仇重阳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思文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8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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