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徐思正,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合江县**镇**村**组**号,现住**镇**巷**号**栋**楼**号。曾因抢劫罪,于1998年3月1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3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思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日至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撬坏堂屋门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袁某某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家中,在袁某某卧室床上的行李箱内窃得现金500余元。
2、2020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撬坏防盗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甲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家中,未窃得财物。
3、2020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撬坏防盗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乙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家中,在张某乙卧室床铺凉席下窃得现金260余元。
4、2020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撬坏堂屋门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丙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家中,未窃得财物。
5、2020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撬坏堂屋门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彭某某位于合江县**村**组**号家中,在彭某某卧室床铺凉席下窃得现金430余元。
6、2020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撬坏厨房门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甲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家中,在李某甲卧室电视机下柜子内窃得现金1200余元。
7、2020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撬坏堂屋门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胡某甲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家中,未窃得财物。
8、2020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溜门入室后撬坏屋内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丁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家中,在张某丁卧室内窃得现金20余元。
9、2020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撬坏厨房门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胡某乙位于合江县**乡**村**组**号家中,在胡某乙卧室内窃得现金400余元。
10、2020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撬坏厨房门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甲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家中,未窃得财物。
11、2020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撬坏堂屋门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戊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家中,未窃得财物。
12、2020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撬坏厨房门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赵某甲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家中,未窃得财物。
13、2020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撬坏厨房门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乙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家中,未窃得财物。
14、2020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撬坏厨房门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万某某和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家中,未窃得财物。
15、2020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在合江县**镇**村**组**号,撬坏被害人陶某甲厨房门门锁,在准备入室盗窃时,因家中有人而逃离。
16、2020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攀爬下水管道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罗某甲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家中,未窃得财物。
17、2020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撬坏堂屋门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甲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家中,在吴某甲卧室衣柜内窃得现金1400余元。
18、2020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撬坏堂屋门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罗某乙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家中,未窃得财物。
19、2020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撬坏房屋后门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穆某某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家中,在穆某某卧室床铺上窃得现金500余元。
20、2020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撬坏房屋后门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赵某乙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家中,未窃得财物。
21、2020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撬坏防盗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乙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家中,未窃得财物。
22、2020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撬坏厨房门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罗某丙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家中,未窃得财物。
23、2020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撬坏厨房门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陶某乙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家中,未窃得财物。
24、2020年6月4日上午,被告人徐思正采取撬坏厨房门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乙位于合江县**镇**村**组**号家中,未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思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思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慧明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思正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卷,光盘10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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